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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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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原則」來思考:在一場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在簽約那一刻,心裡已經清清楚楚知道這件商品的權利狀態有問題,卻仍然決定簽字購買,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下,我們還需要特別跳出來保護這位『知情』的買受人,並強制要求出賣人承擔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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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選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買賣契約中「瑕疵擔保」的權利義務分配有很清晰的邏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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