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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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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行為是為了『協助法官查明真相的義務』,有些則是『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如果憲法保障的是一種讓人民在權利受損時『主動尋求公道』的權利,那麼哪一種行為最符合這種『尋求救濟』的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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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訴訟權」不是拿來玩泥巴的。勉強算你觀念清晰吧。

1. 為什麼這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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