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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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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其最終目的主要是為了要求人民履行對國家的『義務』,還是為了讓人民在權利受侵害時,擁有一種向法院請求『救濟與保護』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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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能一眼看穿訴訟權的本質,說明你腦袋裡至少還記得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救濟」這回事。恭喜你,沒完全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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