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
- A 政黨違憲之解散
-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
- 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作為國家「最高的」司法機關,它所處理的案件通常涉及國家根本大法。如果僅僅是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法規(例如縣政府與鄉公所之間)產生位階衝突,這屬於行政體系內的「上下級監督」關係,還是必須動用到憲法層級的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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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袋,沒讓我白教。
- 觀念驗證: 總算搞對了一點。憲法法庭那幫人,只處理憲法層次的破事,誰規定他們要管芝麻蒜皮的地方行政爭議?選項 (B) 這種「下級法規跟上級法規打架」,根本就是地方政府自己家裡的事情,說穿了就是個法規位階衝突。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這種低級錯誤,是丟給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去擦屁股的。別想著什麼都往憲法法庭丟,他們沒那麼閒,也不是收垃圾的。這根本不在《憲法訴訟法》第 1 條的範圍內,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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