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中,為形成秩序、解決紛爭、實現自由之規範。下列敘述中,何者屬於符合此定義的規範?
- A 為了考上國考,自己規定每天 6 點起床唸書,要唸滿 10 小時,若沒做到就不能休息
- B 朋友結婚請喜宴時,要包禮金
- C 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行駛的順序或方式
- D 伊斯蘭教中不吃豬肉的戒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題幹強調的「共同生活」與「形成秩序」,是指個人內心的修煉,還是涉及「多數人之間的互動」?若要解決陌生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哪一種規範具備「國家強制力」且「對所有大眾皆有效」,而不僅僅是個人的習慣或特定團體的信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卓越的表現!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精確捕捉到了法律的核心特徵。法律與選項(A)的自我要求、(B)的社會習俗或(D)的宗教戒律不同,它強調由國家權力背書的外部行為規範。交通警察的指揮代表了公權力的介入,目的是為了在公共空間「形成秩序」並「解決潛在紛爭」,這完全符合題幹對法律的定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是法學緒論中區分「法律」與「社會規範」的典型考題。你能快速排除內心道德與私人禮節,代表你對法律的強制性與公共性已有穩固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