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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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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課予特定公務員「監管」義務時,若該公務員並非「故意」要放走人,而是因為「未盡到應有的注意」而造成了逃脫的結果,在刑法的評價上,這種『不小心』的行為是否會因為他的特殊職務身分而有特別的處罰規定?你會如何歸類這種主觀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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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務員身分主觀心態。甲身為監所管理員,對被羈押人負有法定監管職責。題目中提到的「疏忽」代表甲的主觀心態屬於過失。根據《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故意」縱放,而第 2 項則特別針對「過失」定有罰則,因此你的選擇完全正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故意」與「過失」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許多考生可能會誤選故意犯罪的條文,而你精準捕捉到了「疏忽」這個關鍵字,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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