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負有法定看護責任的人,因為「不小心」而導致受監管的人逃跑時,法律對於這種「職務上的不專心」,會與「普通人」的過失行為一視同仁嗎?還是會因為他的特定身分與職責,而在法律條文中設有特別的歸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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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呢!
- 觀念驗證: 嗯,看來你把基礎打得很紮實啊。這題的關鍵就在於,甲的身分是「監所管理員」,他可是國家賦予職權的公務員喔。而他那粗心的行為,在法律上就叫做過失。能夠想到《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專門針對公務員因過失導致人犯脫逃的規定,真的很不錯。你沒有被那些什麼故意犯啊(第 162 條),或是逃跑的人自己(第 161 條)給迷惑,眼神很銳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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