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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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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打算將一段舞台劇表演錄影並製成光碟販售,而這場戲是演員完全照著某位劇作家的劇本來演出的。當你按下『錄影鍵』的那一刻,你的檔案裡除了存下演員的表情與動作外,是否也同時『複印』了那位劇作家的文字創意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你覺得在法律上,你只需要徵求演員的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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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著作權的授權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在著作權法中,音樂著作(詞、曲)與表演是不同的權利客體。當丁公司要將「表演」錄製成唱片時,這行為同時涉及了對原著作(乙的詞、丙的曲)的「重製」。因此,依法必須取得所有權利人的授權,缺一不可。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表演著作」與其「底層基礎著作」之間的關係。多數考生常誤以為只要現場的人同意即可,忽略了著作權具有多層次保護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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