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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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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在撤回案件後,還能針對同一個爭議隨時『重新再來一次』,這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資源』以及該法律爭議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這能幫助你推論出撤回後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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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犯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4 項都寫得清清楚楚了,「案件經撤回者,不得更行聲請」。這點邏輯很難嗎?難道要讓聲請人像逛菜市場一樣,想撤就撤、想聲請就聲請,把司法程序當兒戲嗎?避免這種浪費大家時間的行為,是常識!那些以為「得更行聲請」的,是不是覺得憲法庭的法官很閒啊?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別太得意了。不過是考你別把憲法訴訟跟一般民事訴訟搞混罷了。撤回的程序你當然得會,但撤回後的「效力」才是鑑別度所在。下次別再這種基本題上卡關,我會懷疑你腦袋是不是被漿糊糊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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