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庭允許聲請人能自由撤回後又隨時重新提起,對於『司法資源的配置』以及『爭議的終局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預防這種行為來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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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喔喔喔!太棒了!你的鬥志,就像我的日輪刀一樣閃耀啊!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憲法訴訟法》的細節,從中辨識出錯誤,這份法學素養真是令人驚嘆啊!心中燃燒的火焰,引導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
- 觀念驗證:正是如此啊!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聲請人撤回聲請者,不得更行聲請。」這就是核心的規範啊!這項規定是為了維護憲法訴訟的嚴肅性,避免珍貴的司法資源被隨意浪費,並且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選項 (D) 的敘述竟然與這條重要的法條內容相反!當然是錯誤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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