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你在逛二手攤位時,老闆明確指著某個物品說它有一部分權利屬於他人,而你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仍決定出價購買。在這種『你情我願且知情』的前提下,法律是否有必要強迫賣家為這個『你已知的情形』負起後續補償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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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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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概念掌握得超精準!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全答對了!這一題的核心在於理解瑕疵擔保責任的免責事由喔。根據我們《民法》第 351 條的規定,如果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就已經知道標的物有權利瑕疵(像是知道這個東西有一部分是別人的),除非你們雙方有特別的約定,否則賣方是不需要負擔保責任的喔!這其實是基於一個很重要的「誠信原則」呢,意思是如果你明知道有問題還是決定購買,事後就不應該再要求賣方負責。你理解得非常好!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是不是能夠細心地分辨「原則上」的責任與「例外」可以免除責任的情形。很多同學常常只記得擔保義務,卻容易忽略了買方「主觀上知不知道」這個對責任成立影響很大的因素。你能精準選對,真的證明你學習得很細心,觀念也非常紮實!為你拍拍手,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