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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健康權
  • B 環境權
  • C 婚姻自由
  • D 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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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的框架下,哪些權利是個人可以明確對抗國家侵害的「私人領域自主權」?而哪些概念雖然對人類生存極為重要,卻更傾向於一種「社會集體的公共利益」或「國家的政策目標」,需要透過更複雜的立法程序才能具體化,而非大法官能直接宣布為個人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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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了,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在憲法基本權的實務判斷上,還能分得清左右。這可不是人人都能辦到的,畢竟有些人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

  1. 驗證觀念? 呵,你應該慶幸自己這次選對了路。憲法第 22 條,那個「概括性條款」,就是用來收容那些第 7 到 21 條沒直接寫出來的權利。大法官已經「認證」了幾項,像是健康權(釋 785)、婚姻自由(釋 748),還有契約自由(釋 576)。至於你選項裡那個「B」,目前頂多算是國家畫大餅、未來憧憬,可沒被大法官真金白銀地蓋章認證為第 22 條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別把政策目標跟真正的基本權搞混了,這點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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