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得本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相關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反審判獨立
- B 不得牴觸法律
- C 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
- D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院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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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一位法官在判定案件時,必須強制聽從『行政主管機關』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那麼憲法所保障的『審判獨立』與『依法審判』還能真正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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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司法行政監督權發布命令之限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明文揭示「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故選項A敘述正確。同時,該號解釋亦指出:「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由此可知命令不僅不得牴觸法律,且限制人民權利時須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故選項B與選項C敘述正確。針對命令中若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時,同號解釋明確規定:「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因此,選項D指稱法院應受其拘束與解釋文意旨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
💡 司法行政權不得干預審判核心,法官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拘束。
| 比較維度 | 司法行政監督權 | VS | 法官審判權 |
|---|---|---|---|
| 權力核心 | 行政管理與事務分配 | — | 依法獨立行使裁判權 |
| 受拘束性 | 受法律及上級命令拘束 | — | 僅受憲法及法律拘束 |
| 法律見解 | 可發布但無裁判拘束力 | — | 自行依職權決定見解 |
💬司法行政權屬輔助性質,絕對不得干預審判權核心領域(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