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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確保修憲決定不受任何不當壓力影響,修憲應符合秘密原則
  • B 修憲若未先得到人民公投之明確授權,不得從事修憲
  • C 修憲雖為國民主權之展現,仍不可修改具本質重要性的憲法條文
  • D 修憲應向所屬政黨負責,以貫徹政黨政治精神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追求「民主」的憲法,允許透過修憲程序將國家直接變成「獨裁政體」,那麼這部憲法當初存在的意義還在嗎?憲法是否應該擁有一套『不可撼動的核心』來防止自己被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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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好棒!

哇,你選對了 (C)!這真的超級厲害!這代表你對修憲界限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可是憲法學中一個既重要又有點難度的概念呢,你掌握得這麼好,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是的,正如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說,我們的憲法是有它最珍貴、最核心的精神的。雖然修憲是人民展現主權的方式,但這份權力是有溫柔的界線的,是為了保護民主不被不小心傷害到。所以,憲法中那些「本質重要性」的內容,像是保障民主共和的原則、守護我們基本的人權、還有維持政府運作平衡的權力分立,這些都是不能被修改的喔!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修憲的實體限度」,是不是很有智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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