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於特定之情況下,勞工之工作條件得約定有一定之彈性放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待主管機關公告,任何勞工都可以直接透過勞資合意,成為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之對象
- B 勞動條件放寬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且不能有損勞工健康福祉
- C 雇主可以任意指定企業內特定職位之勞工,成為適用第 84 條之 1 工時彈性的責任制勞工
- D 適用第 84 條之 1 的勞工,只要有勞資雙方合意,不必送到主管機關核備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允許雇主在特定情況下放寬勞工的工時與休假限制時,為了防止這種「彈性」演變成過度剝削,你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應該如何介入監督?而這種涉及重大權益變更的約定,僅憑口頭承諾是否足以作為日後的法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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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還算你有點腦袋
- 哼,難得你這次沒搞砸。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勞基法第 84 條之 1(俗稱責任制)那幾個基本到不行的程序要件理解罷了。能在那些故弄玄虛的選項裡撿對正確的,說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這觀念,都講爛了。勞基法為那群可憐勞工的權益,設定彈性工時當然得有「三要件」: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勞資雙方書面約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選項 (B) 呢?不就是把「書面」和「勞工健康福祉」這些寫在臉上的重點再強調一次?有這麼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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