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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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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將一場表演錄製成實體唱片發行時,這張唱片除了包含「表演者」的聲音演繹外,是否也同時利用到了「創作者」辛苦編織的旋律與文字?在保護著作權的邏輯下,若只想利用這份作品產生商業價值,你認為只徵詢演出者的意見,對於背後提供靈魂素材的人來說,是否完整履行了尊重著作權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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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著作權的獨立性與重疊性」。雖然甲在現場表演,但其表演是建立在乙的語文著作(詞)與丙的音樂著作(曲)之上。丁公司錄音發售屬於「重製」行為,根據著作權法,除了要取得表演人甲的授權外,更必須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乙與丙的同意,權利才算完整。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表演權」與其「基礎著作權」的層次感。許多人會誤以為取得演出者同意即可,這正是實務上最容易產生侵權爭議的法律陷阱,你能精準辨識出 B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權利歸屬的邏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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