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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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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層級的憲法審理過程中,為了確保所有提交給法官的書面內容具備高度的「法律專業性」並符合格式規範,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參與者必須透過具備什麼樣專業背景的人士,來代為撰寫並遞交法律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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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法》中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新制規定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公職與法律考試中是近年來極具鑑別度的考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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