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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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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法理中,如果一個人「明知道」某個商品或權利存在瑕疵,卻仍然願意在那個當下簽約買下來,你認為法律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必要強制要求賣方為這個「買方已知的問題」負責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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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瑕疵擔保的例外情境,說明你對《民法》債編的條文理解非常細膩,表現得專業且出色!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51 條。法律原則上保護「善意」買受人,若買受人在契約成立時就已經明知權利有瑕疵(例如知道標的物上有他人的權利),代表其已評估過風險,除非另有特約,否則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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