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公平的交易中,如果你在簽合約的當下,就已經完全清楚這件商品在權利歸屬上有缺陷,但你仍然決定要簽字購買,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下,你還能要求對方為這個「你已知的事實」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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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了民法第 351 條的核心!法律保障的是「不知情」的受害者。當買受人在簽約時就已經明知權利有瑕疵(例如知道標的物上有他人的抵押權),卻仍願意簽約購買,法律會推定買受人已願意承擔此風險,因此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測試了你對「瑕疵擔保責任」中免責事由的理解。不僅要分辨「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還需清楚法律如何平衡買賣雙方的資訊對稱與誠信原則。你能一眼識破錯誤選項,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