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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 B 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國家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下,得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
  • D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無須經法官審查,可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辦案需要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如通訊隱私)時,如果讓「負責抓人的機關」同時擁有「決定是否准許侵犯權利」的最終決定權,這在權力制衡的邏輯上會出現什麼樣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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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官保留原則」喔!你知道嗎,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第 12 條的保護,這可是非常重要的隱私權呢。雖然國家為了維護治安有時需要監察,但為了確保大家的權利不被濫用,通訊監察書的核發一定要經過中立的法官仔細審理,這樣才不會讓偵查機關(像檢察官或警察)變成「球員兼裁判」喔。(D) 選項的描述,正是違反了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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