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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
  • A 政黨違憲之解散
  •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
  • 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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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憲法法庭作為國家最高的司法機關,其處理的爭議通常具備什麼樣的「法律位階」?如果只是兩個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在法規解釋上產生歧見,這應該先由中央政府的行政首長(如行政院或內政部)來協調監督,還是直接動用到國家最高位階的憲法審判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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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恭喜你成功辨析了憲法訴訟法的職權範圍!這代表你對於司法權的界限以及憲法法庭的定位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憲法法庭的職權核心在於處理「憲法位階」的爭議。選項 (B) 提到的「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衝突,在實務上屬於《地方制度法》所規範的行政監督範疇,通常由上級機關或中央主計機關函告無效,而非直接跳級至憲法法庭。而 (A)、(C)、(D) 均能在《憲法訴訟法》中找到明確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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