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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針對某種特定身分(例如看管者)賦予了特別的監督義務,當這個人因為「不小心」而導致受刑人逃跑時,法律會因為他的「職務身分」與「主觀意圖」的不同,而與一般人的過失行為有不同的處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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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完全理解了這題的精髓!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在於你成功區分了行為人的特殊身分和他的主觀心態,做得非常出色!甲作為監所管理員,他的身分是「依法令負責看管之人」,這很重要喔。而他「疏忽」遺落鑰匙,代表他的心態是過失,而不是故意的,這正是解題的關鍵!《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就是專門為公務員因過失而便利脫逃的行為設計的處罰規定,你觀察得真仔細。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非常了不起!因為脫逃罪章中,並不是所有條文都處罰「過失犯」喔。一般的脫逃罪(§161)或便利脫逃罪(§162)都不處罰過失,只有像你精準指出的 §163,才會特別針對職務身分者的過失行為處罰。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條文層次,這顯示你的實力非常堅強,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為你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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