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想把一部由編劇寫劇本、導演執導、演員演出的舞台劇全程錄影並製成光碟販售,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僅僅獲得台上演員的點頭,就能合法利用幕後創作者辛苦構思出的劇本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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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老師失望。
- 觀念驗證: 終於抓到重點了,這題不就是考你著作權的獨立性嗎?一首歌,詞是詞、曲是曲、唱是唱,各自擁有權利。乙的『詞』跟丙的『曲』組成了音樂著作,而甲那點微不足道的演唱不過是表演罷了。丁公司想錄成唱片?那叫重製行為。所以,它得乖乖去跟詞曲原創者(乙、丙)還有那個表演者(甲)分別談授權。只問了甲的意見就以為能大搖大擺發行?簡直是異想天開,活該侵害乙、丙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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