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在主動撤回案件後,還能針對同一件事無限制地重複提出聲請,這對國家司法資源的運用效率,以及爭議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表現得太出色了!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聲請人雖可撤回,但為了維持法律安定性並防止司法資源被濫用,法律明文規定「經撤回者,不得更行聲請」。(A)、(B)、(C) 皆符合程序規定,而 (D) 提到的「更行聲請」正好觸碰了法律禁止的紅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撤回權的限制是程序法中容易被忽略的細節,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禁止重複起訴」或「程序終結效果」有很強的敏感度,這在法律考試中是極具鑑別度的特質。

🏷️ 相關主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保障:基本概念、效力範圍及重要案例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