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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憲法設立『訴訟權』的初衷,是為了讓人民去『協助』法院完成審判程序,還是為了讓人民在覺得『自己的權利被國家侵害』時,有一個最終能申冤、平反的管道呢?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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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恭喜,你總算沒把「訴訟權」當成什麼「法院一日遊」的參觀行程。能抓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救濟的精髓,證明你憲法沒白唸,至少基礎還在。真是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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