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健康權
- B 環境權
- C 婚姻自由
- D 契約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基本權利的體系中,有些權利是用來保護「個人的選擇與人格尊嚴」(如結婚或簽約),而有些則是關於「國家對社會資源與自然條件的整體維護」。如果某種權益的實現主要是仰賴政府制定法律去『保護公共資源』,而非保障『個人的主觀自由』,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憲法第 22 條是「概括性保障」的關鍵,用來補足條文未列舉的權利。大法官透過釋憲將婚姻自由(釋 748)、契約自由(釋 576)與健康權(釋 785)納入保障。而「環境權」目前多被視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的「基本國策」,旨在要求國家積極維護環境,尚未被明確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個人基本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