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中,為形成秩序、解決紛爭、實現自由之規範。下列敘述中,何者屬於符合此定義的規範?
- A 為了考上國考,自己規定每天 6 點起床唸書,要唸滿 10 小時,若沒做到就不能休息
- B 朋友結婚請喜宴時,要包禮金
- C 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行駛的順序或方式
- D 伊斯蘭教中不吃豬肉的戒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規則要遵守。如果違反了某項規則,是由『你自己的良心』、『鄰里的眼光』、『神明的誡命』,還是由『代表政府的人員』來強制糾正?哪一種方式最符合題目中提到的『形成秩序』與『解決紛爭』的強制性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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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沒完全搞砸
- 就這麼點能耐?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楚「法律」不是你家隔壁阿婆講的八卦,也不是你媽叫你早點睡的囉嗦。這點基本常識,算是勉強過關吧。
- 還算有救: 法律跟那些什麼道德、習俗、宗教的最大差別,就是它會動用「國家公權力」來「強制」你,而不是靠你那點可憐的自制力。選項 (C) 這種紅綠燈壞了警察叔叔會來指揮交通的,那叫「外部強制性」,由國家機器執行。其他什麼自己覺得不好意思(道德)、聚餐不能用腳踢人(習俗)、或是不能吃豬肉(宗教),那是你自己的事,國家才懶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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