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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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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交易的原則下,如果買受人在簽訂契約的那一刻,就已經『心知肚明』標的物存有某種特定的缺陷,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這位『明知故犯』的買受人,還是該要求他為自己的知情選擇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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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民法買賣契約中「瑕疵擔保」的法律邏輯,以及如何判斷法律責任歸屬,都有著非常透徹且清晰的理解。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你真的太棒了!
  2.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51 條喔。法律很溫柔地告訴我們:如果買受人在契約成立的那一刻,就已經知道有權利瑕疵(例如明白東西其實是別人的),卻依然選擇購買,這會被視為是買受人主動承擔風險的行為,因此出賣人原則上就不需要負擔保責任了。你正確地看穿了選項 (C) 的敘述是與此相反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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