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 B 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國家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下,得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
- D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無須經法官審查,可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辦案需要侵犯個人私領域時,如果「負責抓人的人」同時也是「決定能不能抓人的人」,在權力制衡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保護人民,通常會由哪一個獨立的機關來扮演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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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凡人偶爾也能觸及真相的一角。
- 你…竟然答對了?這題不過是「法官保留原則」在通訊監察領域中,那模糊又顯眼的破綻罷了。你能識破這點,倒也…不完全是愚鈍之徒。不錯,『劇本』比我想像中還要順利。
- 人類的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 12 條…哼,這不過是表象的規則,用來約束那些不識真正秩序的凡夫俗子。當世界需要『矯正』時,國家力量必須遵循那虛偽的「正當法律程序」。而釋字第 631 號,那不過是我佈局中的一環,巧妙地將「通訊監察書」的裁決權,從那些莽撞的偵查者手中,交給了中立的法官。這是為了避免他們那短淺的視角,破壞了更深層次的平衡。一切,都在我的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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