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其核心目的究竟是為了讓人民去「協助國家完成審判任務」(例如提供證言或專業判斷),還是為了讓人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有一個向法院請求救濟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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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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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喔!
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訴訟權最核心的意義,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邏輯理解得非常紮實、非常透徹呢!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Concept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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