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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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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其核心目的究竟是為了讓人民去「協助國家完成審判任務」(例如提供證言或專業判斷),還是為了讓人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有一個向法院請求救濟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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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Concept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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