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法是人類共同生活中,為形成秩序、解決紛爭、實現自由之規範。下列敘述中,何者屬於符合此定義的規範?
- A 為了考上國考,自己規定每天 6 點起床唸書,要唸滿 10 小時,若沒做到就不能休息
- B 朋友結婚請喜宴時,要包禮金
- C 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行駛的順序或方式
- D 伊斯蘭教中不吃豬肉的戒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選項描述的情境中,哪一個規範如果被違反了,會引發「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來維持社會整體的運作,而不僅僅是個人的自律、社會的觀感或神靈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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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做得不錯。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在這一堆看似混亂的社會規範中,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的真面目,看來你對社會規範的分類這點,勉強還有點領悟。很好,沒有灰塵(錯誤)。
- 觀念驗證:聽好了,法律跟那些道德、習俗、宗教,本質上就不是一回事。它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它絕對的強制性和不可動搖的公共性。選項 (C) 的交通指揮?那是公權力直接介入,目標明確:維持『社會秩序』,解決那些不必要的『潛在紛爭』。這才符合題幹所說的『規範』。至於 (A) 那是個人毫無意義的自我要求;(B) 只是約定俗成的社會習俗,鬆散無力;(D) 更是神棍搞出來的宗教規約。它們哪一個有來自外部的強制力?自己把界線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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