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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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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藝術呈現(如表演)是建立在他人既有的創作(如詞曲)之上時,若要將這個呈現過程錄製並商業化,除了要徵詢「表演者」外,那些「提供創作根基的人」是否也擁有一份法律上的話語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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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不錯。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把現場表演錄成唱片,這事兒可不是光聽起來那麼簡單。這叫把「表演」硬生生轉化成「錄音著作」!根據《著作權法》,光是甲的表演權根本不夠看,底下那堆寫詞作曲的乙、丙,他們的重製權你也得想起來!丁公司必須是「完整」取得甲、乙、丙三方的授權,只顧著歌手?哈,天真!
  2. 難度點評:這題就個Medium,別太驕傲。它不過是測你腦袋有沒有轉過彎,知道「複合式著作」裡頭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只看最前面那個人。一堆人傻傻以為歌手就是唯一權利人,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陷阱,算你還有點眼力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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