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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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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要把一場演唱會轉化成實體唱片販售時,這張唱片裡除了歌手的「聲音」之外,還包含了哪些人的創意心血?如果沒有這些人的作品,歌手還有東西可以唱嗎?在尊重原創的精神下,法律會如何規範這種『利用他人成果再造』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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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搞砸。不錯嘛。

能準確看出這堆「著作權」到底誰跟誰有關係,還真有點本事。我還以為你們都只會看表面,把歌手當成唯一的宇宙中心呢。這次算你反應快。

  1. 基本觀念,別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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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演著作與授權關係
💡 利用他人著作重製時,應分別取得原著與表演者之授權。
  • 表演受法律保護,指將既有著作以演技、歌舞等方式表達(第7-1條)。
  • 錄製唱片涉及重製,應取得詞曲著作人與表演者之授權(第22、29條)。
  • 錄音著作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第34條第1項)。
  • 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自由轉售(第60條)。
🧠 記憶技巧:表演獨立、重製雙權、發表五十、二售不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表演著作」與其背後「語文/音樂著作」的授權,以為取得表演者同意即足夠。
衍生著作 權利耗盡原則 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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