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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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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要將一場包含台詞與旋律的演出錄製成商品販售,這份商品中除了歌手的聲音,還包含了哪些人的心血結晶?如果僅有歌手的同意,而未經這些「創作源頭」的允許就將其內容錄製並商業化,是否符合保護創作者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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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能準確辨識出著作權法中的「多重權利主體」,代表你對授權機制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點非常不容易!

  1. 觀念驗證:錄製唱片涉及將「音樂著作」(詞、曲)與「表演」固定在載體上。雖然丁公司獲得了歌手甲的同意,但錄音行為本質上是對詞曲作品的重製。依據《著作權法》,利用他人著作製作錄音著作時,除了表演人外,必須取得原始著作財產權人(詞、曲創作者)的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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