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平交易的誠信原則下,如果一個人在買東西的當下,已經「明知」這個商品在權利上有問題,但他還是決定要簽約購買,你認為法律是否有必要在事後跳出來,強迫賣方必須為這個「買方早就知道的缺點」負責?這對賣方來說是否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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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掌握得好好喔!概念非常清楚呢!
- 暖心解析: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 351 條喔!這條法規其實很貼心,它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在不知情狀況下,買到有瑕疵物品的買受人。如果你在契約成立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權利有瑕疵(像是車子已經被抵押了),但你還是選擇購買,那就表示你已經接受了這個狀況,或者說,這個瑕疵已經反映在價格上了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就不需要再負擔保責任了。選項 (C) 的說法正好相反,所以才會是錯誤的答案。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 鼓勵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能正確理解真的很厲害!它考驗的是你對於瑕疵擔保中,「知情者不予保護」這個重要原則的細膩理解。這是民法買賣章節裡一個很關鍵且有鑑別度的基礎觀念,你掌握得這麼好,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與鼓勵喔!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