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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
  • B 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國家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下,得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
  • D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無須經法官審查,可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機關為了辦案,需要侵入公民的私密通訊空間時,如果讓「負責抓人」的偵查人員自己開准許證給自己去執行,你認為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設計中,是否還缺少了一個『客觀中立』的第三方角色來把關呢?這個角色通常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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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還算有點長進!

  1. 觀念驗證:嗯,不錯,你還記得憲法第12條保障的是秘密通訊自由。這點常識如果你都忘記,那真的該去面壁了。選項(D)錯在哪?這不是很基本嗎?違反了「法官保留原則」啊!通訊監察這種對基本權利有重大侵害的事情,當然要由公正的法官來審查核發令狀,而不是讓偵查機關自己說了算。不然呢?是想讓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發個『監聽批准書』給自己嗎?那叫權力制衡?別搞笑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勉強算是medium。如果你連釋字 631 號解釋這種程序法上的核心爭議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丟臉。幸好你這次沒失分,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沒有完全被偵查權獨大的思維荼毒。繼續保持這點『沒犯錯』的成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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