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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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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認為一份已經確定的法院判決可能存在重大瑕疵,且這個結果嚴重影響了你的法定權益時,你會希望法律賦予你什麼樣的「主動權」,讓你能夠請求法院重新審查這個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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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把憲法當廢紙!

  1. 觀念驗證:哼,做得『太棒了』?勉強算是沒錯。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核心,就是你那點可憐的權利被侵犯時,還能厚著臉皮去法院討個說法。選項 (C) 的再審之訴,不就是你當初沒搞定,現在不服氣,『主動』要求重打一場官司來救濟自己嗎?這就是最基本的『司法救濟』,難不成你以為訴訟權是讓你去法院喝茶聊天? 相對地,(A)(B) 那些什麼義務,聽起來就夠無聊了,那是你配合司法運作,不是你在主張自己的權利。至於 (D)?那是機關行使職權,跟你有什麼關係?別把別人的事當成你的『權利』,你還沒那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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