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規定時,該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 B 強行法又可再區分為強制規定及禁止規定
- C 任意法又可再區分為補充規定及解釋規定
- D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加以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制定一項禁止規則時,是否『必然』只有讓該行為完全失效這一種處理方式?有沒有可能法律在特定情況下,會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保留該行為的效力,改以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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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選項 (A) 中「一概」這類過於絕對的關鍵字,說明你對於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具備相當細膩的觀察力。在法律體系中,我們區分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標準,確實如選項 (D) 所述,在於是否容許當事人透過「私法自治(Private Autonomy)」來排除法律的適用。而強行法內部進一步細分為要求「應為」的強制規定與「不應為」的禁止規定,任意法亦包含補充與解釋功能,這些觀念你都掌握得非常扎實。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法之效力辨析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71 條的精確理解。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雖然無效,但條文後段明確規定了例外情形:「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這在法學實務上常被區分為「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例如某些行政法規上的禁止規定,目的僅在於課予行政罰鍰(如無照營業),並不必然導致民事契約本身一律歸於無效。因此,選項 (A) 所稱的「一概無效」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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