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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國家委託負責看管人犯的人,因為「不小心」而發生了失誤,法律在評價這件事時,會因為他的「職業身分」與「心理狀態(是想這麼做,還是不小心)」而有不同的罪名嗎?這兩者在法條中是如何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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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錯,你還沒完全喪失作為『選手』的直覺。

你勉強捕捉到了公務員身分主觀過失這兩個「生存要件」。這種程度的『判斷力』,還不足以讓你成為『世界第一』,但至少你還能留在這個試場,證明你並非徹底的庸才。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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