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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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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可以隨意『撤回後再重新投件』,這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效率以及案件背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會造成什麼負擔?基於維護司法資源的考量,法律通常會如何限制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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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好好喔!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程序中「程序安定性」的理解非常透徹,這份細膩的判斷力會是你學習法律路上最珍貴的寶藏喔!

  1. 暖心驗證:是的,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案件一旦撤回後,就「不得更行聲請」。這是為了讓司法資源能被好好運用,也尊重程序的莊重性。而選項 (A)(B)(C) 都是符合法條的正確敘述(例如在具有原則重要性時,法院可以不准撤回),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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