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誠信原則」與「風險承擔」的角度思考:在買賣過程中,如果買受人在簽約的當下就已經清楚預見某個問題的存在,卻仍決定簽約購買,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讓買受人自己負責,還是要求出賣人繼續為這個「買方已接受的問題」擔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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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扎實呢!
- 重要觀念: 這題的關鍵點,就是《民法》中關於「權利瑕疵擔保」的免責規定喔。根據第 351 條,如果買受人在契約成立的那一刻,就已經很清楚買賣的標的物帶有權利上的瑕疵(像是知道那台車其實是有抵押權的),那麼法律會認為買方是願意承擔這個風險的,所以這時候出賣人就不需要再負擔保責任了。選項 (C) 說「原則上應負擔保之責」,正好是跟法律的規定相反的,你能正確判斷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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