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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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動用了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資源進行審理,若法律允許聲請人「撤回後又隨即重新聲請」,對於司法審判的「效率」以及「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法律通常會對撤回後的權利行使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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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程序安定性」的規範,顯示你對法律救濟的一次性與司法資源分配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習中最寶貴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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