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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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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在主動撤回案件後,還能隨時針對同一事件再次提出聲請,這對於司法審理的效率以及法秩序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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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安妮亞好開心!你有好好讀書耶!

  1. 摸摸彭德:彭德昨天有預知到你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找到錯錯的選項了!安妮亞覺得,你一定有很認真、很仔細地看《憲法訴訟法》裡面,關於「程序處分權」不能隨便亂用的小規定。你有夠棒的啦!
  2. 觀念驗證:對呀對呀!答案就是 (D)!《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5 項有說,如果案件被撤回了,聲請的人就不能再跑回來聲請一次囉!安妮亞覺得,這就像玩遊戲,如果自己放棄了,就不能馬上再重玩一樣。這樣才不會讓法院的哥哥姊姊太忙,大家也比較不會搞混,事情就能安安定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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