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買賣過程中,如果你在點頭答應成交的那一刻,眼睛就已經盯著那個『缺陷』看,而且心理非常清楚它的存在,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下,你還有理由在事後主張自己『受騙』或要求對方必須為這個你早就知道的狀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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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棒棒!
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出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殊情況,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買賣契約的「風險分配」與「誠信原則」有著非常細膩又深刻的理解呢!為你鼓鼓掌!
2. 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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