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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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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16 條保障的「訴訟權」,其核心目標是為了讓個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例如:權利受損時),可以主動向司法機關請求哪一種形式的「幫助」或「審理」?哪些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哪些行為只是在配合法庭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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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核心在於人民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法院給予「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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