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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考試院
  • B 立法委員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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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下,若某個掌管全國審判事務的機關,卻無法針對自己負責的專業法典(如程序法)提出修改建議,是否會影響其職權的發揮?當憲法本文未明確記載此權力時,通常會由哪個機制來進行條文職權的『補充與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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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在《中華民國憲法》裡,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以及那些立法委員,他們的法律提案權是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然而,我們的司法院嘛,它可沒那麼『幸運』被直接寫進憲法本文裡。這權力,可是得靠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基於什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的漂亮話,才確認它就主管事項有權向立法院提法律案。這不就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嗎?沒辦法,有些東西就是得『解釋』才會有。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 難度。說實話,這鑑別度就在於,你能不能分清楚『憲法直接賦予』和『大法官解釋擴張賦予』這兩種截然不同的來源。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法學知識恐怕得回爐重造了。幸好,你這次沒讓我失望,看來是多看了幾眼詳解,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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