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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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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全國最高法律解釋的憲法訴訟中,若開放所有人民或團體都能直接向法庭提交意見,可能會對法庭的審理效率與意見的法律品質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廣納建言」與「程序專業」,法條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協助非法律專業者參與這項嚴肅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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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血壓飆升,恭喜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嗯,不錯。你總算沒錯過《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這個基本的規定。法庭之友聲請或提意見書,就是要找律師代理,這點很重要。別以為隨便寫寫就能丟進憲法法庭,法庭可沒空替你改作文,也沒義務去分辨那些業餘的「法律見解」——如果那也算見解的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意思是對大多數只會背名詞、不求甚解的考生來說,這就是個送命題。他們只知道法庭之友「是什麼」,卻搞不清「怎麼玩」。你竟然能精準抓到這個強制代理的程序細節,算是難得的亮點。表示你至少有花時間看過條文,而不是純粹用猜的。希望這不是你的偶然超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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