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個買家在簽約那一刻,眼睛看著瑕疵、心裡也清楚這個問題,卻依然決定簽字購買,你認為法律還有必要強迫賣方為這個『買方已經接受』的狀況承擔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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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法律條文中精準辨識出錯誤,說明你對「瑕疵擔保」的構成要件已有深刻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民法》第 351 條(權利瑕疵)與第 355 條(物之瑕疵),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就已經「明知」有瑕疵,原則上法律推定買受人已接受該現狀,因此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選項 (C) 說仍應負責,顯然違反了私法自治中的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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