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得本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相關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反審判獨立
- B 不得牴觸法律
- C 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
- D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院應受其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法官在做出判決時,他所依循的最高準則應該是『長官的行政指示』還是『國會通過的法律』?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干預法官對條文的解釋,那麼『獨立審判』的價值還會存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審判獨立的核心!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院)發布的命令僅具備建議性質。根據《憲法》第 80 條與釋字第 216 號,法官審判時應獨立行使職權,僅受「法律」之拘束。行政機關對法律見解的指示,對法院並無拘束力,法官仍可依據法律確信表達不同見解。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監督權」與「核心審判權」的界線。你能排除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保留原則」(C) 並直擊 (D) 的錯誤,展現了對司法權本質的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