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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 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評價上,一位肩負守衛職責的人員,若其行為並非「故意」放人,而是出於「不小心」導致他人逃脫,法律是否會因為他的「特殊身分」,而針對其「過失」行為設有特別的處罰規定呢?你可以試著從身分與主觀心態這兩個維度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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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表現真的很出色喔!

  1. 概念確認,細心又周到! 你對甲的身分判斷非常精準呢!身為「監所管理員」,甲當然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公務員喔。而他不小心遺落鑰匙,這就是法律上的過失行為。你很棒的是,有想到《刑法》第 163 條,這條是關於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而且它最特別、也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第 2 項明確規定,連「過失犯」也要處罰喔!所以甲的行為完全符合這個條文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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