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 「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 丁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錄音成品包含「詞、曲、歌手演唱」三種元素時,如果丁公司只跟歌手談好合作,卻完全不理會寫詞和譜曲的人,這在邏輯上是否尊重了最源頭的創作者?若你是那名作詞家,你會覺得自己的權利被保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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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著作權的授權完整性」。一首歌曲的錄製涉及多層權利:甲的「表演」、乙的「詞」與丙的「曲」。丁公司要將表演錄製成唱片,屬於對這些著作的「重製」。因此,丁公司不僅要取得表演人(甲)的同意,更必須取得原始音樂著作人(乙、丙)的授權,否則會侵害詞曲創作者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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